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鄂0691民特5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46500元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军
执行员 熊龙泉
执行员 晏成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