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新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