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廖世银、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财保1号
申请人:廖世银,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赖坤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199910780046。
委托代理人:连凌楷,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实习证号:36071909110147。
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地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0751020。
法定代表人:李鑫。
被申请人:刘葆,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廖世银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申请人廖世银以其本人与陈凤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石城县(产权证号:xxxx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世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账号为:36×××47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廖世银与陈凤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石城县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申请人廖世银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刘葆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周芳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庆玉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赣0735财保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我院对申请人廖世银与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刘葆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73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石城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账号为:36×××47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2020)赣073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赣0735财保1号
石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院对申请人廖世银与被申请人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刘葆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赣073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查封并停止申请人廖世银与陈凤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石城县房屋[产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申请人廖世银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2020)赣073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