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607-1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地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0751020。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