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2607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兵恩,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地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0751020。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