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43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望嵩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296997P。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婉惠,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所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0751020。
法定代表人:李鑫,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珑珑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