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30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场地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0751020。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书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