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924号
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1号华瓯新界3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1484600。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洋,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3000R。
法定代表人:王颂秋,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寒冰
审 判 员  王雁苗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曹玉婷
书 记 员  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