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与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1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蒲恒永、第三人陈祥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中申
书记员  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