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与韦杨,中国邮电器材重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5044号
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672310。
法定代表人:石宗琼,总经理。
被告:韦杨,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重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滩子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5640H。
法定代表人:祁剑峰,总经理。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洪恩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3000R。
法定代表人:王颂秋,董事长。
被告:李鑫辉,男,200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李成兵(系李鑫辉父亲),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付小平(系李鑫辉母亲),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杨、中国邮电器材重庆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鑫辉、李成兵、付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严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联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陆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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