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5136号
原告:朱逸烨,女,汉族,2008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朱逸渊,男,汉族,2000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男,汉族,193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瓯海县。
被告:韦杨,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2002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香龙镇。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重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逸烨、朱逸渊、***、***与被告韦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中国邮电器材重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逸烨、朱逸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逸烨、朱逸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逸烨、朱逸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逸烨、朱逸渊、***、***负担。
审判员  来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