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804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
法定代表人:王颂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颜瑶莎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