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2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佳盛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43602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北港河4号地块锦都名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浙0482执恢18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兴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3月1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483破2-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2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