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

民事调解

 

(2008)平民二初字第900号

原告平湖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人民西路佳盛公寓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德浩,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二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建国,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查明,2006年6月4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257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两份,约定月息为本金的2%,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日。2007年7月11日,嘉兴市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称)。被告已归还原告9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62万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62万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64万元,共计182.64万元,于2008年8月底前、9月底前、10月底前各支付5万元,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每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于2009年5月至10月每月底前各支付15万元,于2009年11月底前支付余款17.64万元。

二、如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在被告逾期履行的次日起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21238元,减半收取10619元,由原告负担2619元,由被告负担8000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中10619元法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8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振中

 

 

 

二ΟΟ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戴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