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3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晓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