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人民医院申请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特10号
申请人:阜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58557D。
法定代表人:冉献贵,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中山,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D2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0396A。
法定代表人:凌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阜阳市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市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337号裁决书;本案的申请费用由对方负担。事实与理由: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337号裁决书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仲裁庭未进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合肥高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裁决公正合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阜阳市人民医院陈述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提起本案撤销之诉,但阜阳市人民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阜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起案件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阜阳市人民医院在仲裁庭审理时并未提起鉴定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阳市人民医院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阜阳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颖
审判员张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