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财保20号
申请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的三处不动产进行查封,10幢1-11,保全金额1106440元,11幢1-11,保全金额100000元,11幢1-12,保全金额100000元,共计保全金额1306440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30644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的三处不动产,10幢1-11,保全金额1106440元,11幢1-11,保全金额100000元,11幢1-12,保全金额100000元,共计保全金额1306440元,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衍
书 记 员 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