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287号
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丽洁,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白丽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彤彤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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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