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30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2日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282执恢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广强
审判员  张铁强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