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生置业有限公司、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执复9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忠,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生置业有限公司对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1)辽1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异议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变更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区昌盛路××城小镇××1-11(建筑面积282.55平)的查封;二、驳回***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查明,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铁岭市××区××街货郎××村的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400万元。2018年6月7日,***生置业有限公司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供坐落于铁岭市××街道昌盛路××城小镇××1-10(建筑面积282.55平方米)、10幢1-3(建筑面积567.55平方米)、30-3号万城小镇7幢3-4-1(建筑面积109.81平方米)的房屋三套作为担保。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三套房屋并解除了***生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货郎屯村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8年6月20日,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定。2018年7月2日,***生置业有限公司另行提供四套房屋提供担保,并请求解除对万城小镇10幢1-10号房屋的查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了***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区昌盛路××城小镇××1-11(建筑面积282.55平)、30-1号万城小镇11幢1-11(建筑面积23.96平)、30-4号万城小镇11幢1-12(建筑面积23.96平)、30-3号万城小镇7幢2-4-2(建筑面积109.81平)房屋四套,同时解除了30号万城小镇10幢1-10号房屋的查封。
2019年1月24日,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所涉执行部分为:一、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万元;二、被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城小镇二期二套90平方米顶楼楼房,如无楼房,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折款给付。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1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2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7日,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了***生置业有限公司的30号万城小镇10幢1-3、30-3号万城小镇7幢2-4-2、30-3号万城小镇7幢3-4-1号房屋的查封。
2021年3月1日,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辽12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项。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辽1204执12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安置补偿款80万元,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铁岭市清河区财政资产经营公司送达,要求该公司协助查封荣生公司的安置补偿款80万元。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向***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后,***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及执行过程中是否超标的查封。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包括工程款65万元及二套90平方米的房屋。目前为止,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查封的标的包括冻结的安置补偿款80万元及坐落于铁岭市××区昌盛路××城小镇××1-11(建筑面积282.55平)、30-1号万城小镇11幢1-11(建筑面积23.96平)、30-4号万城小镇11幢1-12(建筑面积23.96平)的房屋三座,查封房屋的总体面积已经超出申请执行的面积,***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关于是否解除80万元安置补偿款查封的问题,因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65万元工程款,与安置补偿款同为货币,况且,安置补偿款相较于房产,更便于执行,因此,对于***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80万元补偿款的异议请求,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出申请执行的房屋面积,可予解除。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一、异议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变更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区昌盛路××城小镇××1-11(建筑面积282.55平)的查封;二、驳回***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复议称,1、执行法院超标的保全查封;2、查封时间长达两年未进行评估拍卖;3、在查封房产的情况下又冻结安置补偿款80万元,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故申请本院撤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安置补偿款8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的复议理由,执行法院查封的房产,均为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主动提供担保的财产,执行法院在保全查封过程中,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并无不当,并且执行法院在冻结其安置补偿款80万元后解除了对部分房产的查封,并不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复议申请人的此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长达两年未处置的复议理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辽1204民初291号之一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复议申请人的房产,本案终审判决本院(2019)辽12民终501号民事判决系2019年5月21日作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之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无权处置查封房产,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并无程序违法行为;关于复议申请人***生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已经查封其房产的情况下又冻结其安置补偿款80万元的复议理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发现复议申请人有更便于执行的安置补偿款80万元后,优先选择执行该款项,同时解除对部分房产的查封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此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舒煜
审 判 员 彭昌宏
审 判 员 李 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 冬
书 记 员 乔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