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82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30日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于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号楼××**××室(建筑面积:75.61平方米)房屋,于2023年1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号楼××**××室(建筑面积:75.61平方米)房屋,作价5504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82执恢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