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1536号之二
原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MAOQDNNL22。
被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于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076287845Y。
原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