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上诉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芳芳
审判员  王 赫
审判员  卢丹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