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刚。
申请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一台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车籍并扣至本院、双方就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自行达成处置方案,双方均同意上述车辆已抵偿500,000.00元欠款;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长春市食尚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消费;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玉娟
审判员 王守礼
审判员 孙石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