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748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20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伊通河西岸交通厅河畔小区商铺B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与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春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2018年3月9日,原告赵秀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周四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