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蓬翔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2民初2826号

原告:海南蓬翔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宝迪花苑聚宝阁**。

法定代表人:苏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2,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朝标路(德海**)**v>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蓬翔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博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海南蓬翔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合同尾款,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蓬翔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兴珠

书 记 员  杨国强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