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461号
原告:***,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升(实习),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泰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博泰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5元。
审 判 员 答 远 利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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