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5733313099,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梁山堰路伊镇小镇地下室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622709535547X,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东市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海英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杨,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3325247M,住所地贵州省玉屏火车站(汇金房产销售中心)。

主要负责人:王肈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玉屏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楷

审判员 吴代华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