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2民初643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07月0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07月21日出生,侗族,住玉屏县。
被告: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09535547X,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海英茂,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罗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监护治疗,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黔0622民初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4月9日被告罗某某死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将律师调查令及律师调查令回执送达于何冠尧,调查令有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至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交调查证据及协助义务人的回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某某已死亡,原告**未依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向本院未提交调查证据,至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罗某某有遗产和应承担义务的人,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96.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森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