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5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组。
经营者朱罗生,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海英茂。
关于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121执2547号,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2022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在长沙市、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62119.23元,含执行费7453.5元,其他均未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沙利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2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安
审 判 员 何晓璐
审 判 员 黄 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