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702号
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PHYAOK,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康华花园梅苑17幢2-1号门面。
主要负责人:周军,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K67BXD,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城南大道玉华小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09535547X,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海英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金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2MA6HOKKPX3,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农贸市场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侗族自治县。
被告:吴钦文,男,1972年07月0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侗族自治县。
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西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