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702号

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PHYAOK,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康华花园梅苑17幢2-1号门面。

主要负责人:周军,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K67BXD,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城南大道玉华小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09535547X,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海英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金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2MA6HOKKPX3,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农贸市场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俊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侗族自治县。

被告:吴钦文,男,1972年07月0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侗族自治县。

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贵州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昌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西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冉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