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湘1228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平溪街道远征汇金国际1、2号楼大底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书香苑小区)第1栋2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RJE6U4B。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1228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3年6月21日再次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3年5月29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5月22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3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3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