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巫溪县远大水利电力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474549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302。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信用代码915201007096048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茁,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富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渝*****街道渝航路**码500112000077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巫溪县远大水利电力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水电公司)、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诚达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岩土公司)、重庆富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瀚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8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934号案件(以下简称前案)作出判决依据的《结算申报表》系工程未验收合格时做出,不应采信。***在前案中举示的《***水库大坝灌浆现场验孔记录》是复印件,但系因监理方等原因该资料原件去向不明,前案法院未采信《***水电站大坝基础防渗工程决算书》错误。***对已付工程款也有异议。***起诉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贵阳岩土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阳岩土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与重庆富瀚公司建立合同并已结算,且在2013年就已经由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现***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之间的合伙关系,与工程款诉讼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选择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其对***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实质是要否定前案的判决结果,而本案和前案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针对***承建***水库大坝灌浆工程的工程款,***申请再审的理由实质是对前案认定的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有异议,不构成新的诉,原审法院认为***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正确。因此,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宾 审 判 员  周 倩 审 判 员  米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