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巫溪县远大水利电力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474549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302。 法定代表人:**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信用代码915201007096048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茁,贵州准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富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渝*****街道渝航路**码5001120000773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巫溪县远大水利电力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水电公司)、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诚达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岩土公司)、重庆富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瀚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8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1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934号案件(以下简称前案)作出判决依据的《结算申报表》系工程未验收合格时做出,不应采信。***在前案中举示的《***水库大坝灌浆现场验孔记录》是复印件,但系因监理方等原因该资料原件去向不明,前案法院未采信《***水电站大坝基础防渗工程决算书》错误。***对已付工程款也有异议。***起诉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贵阳岩土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阳岩土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与重庆富瀚公司建立合同并已结算,且在2013年就已经由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现***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之间的合伙关系,与工程款诉讼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后,***选择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其对***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实质是要否定前案的判决结果,而本案和前案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针对***承建***水库大坝灌浆工程的工程款,***申请再审的理由实质是对前案认定的应付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有异议,不构成新的诉,原审法院认为***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正确。因此,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宾 审 判 员  周 倩 审 判 员  米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