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372号
原告:***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前旗城川镇街道5-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5612194081。
法定代表人:张锋,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霆,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
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东乌铁路大楼9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92881856R。
法定代表人:高宇,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9.72元,减半收取1374.86元,由原告***前旗兴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纠凌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牧其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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