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太原诚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1396号
原告:**。
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太原诚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姚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某,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被告苗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太原诚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姚某、张某、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林 芳
审 判 员  张秀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靖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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