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天运动场地设施有限公司

***与贵州博天运动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9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博天运动场地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84365060。
被告:**,女,土家族,1972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博天运动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