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旭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8040088X8,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玉桥小区鑫桥路**。
法定代表人:赵琼春,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红。
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125K379206158,住所,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小马街村div>
法定代表人:袁俊杰,系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住所,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div>
负责人:许秦陆,系村小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云0125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剩余218,957元工程款由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544元,由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上伍营村民小组名下有房屋、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现阶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