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州市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5民初10552号
原告: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7号贵阳世纪城C组团41号2单元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190065773266B,。
法定代表人:方德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54152。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93510412。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云,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0786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浅,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17610。
原告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省盘州市红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费7,200.00元(合同编号:GHHG-FJ-2020031502),并支付滞纳金8,964.00元(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5‰计算,暂从2020年10月02日计算至2021年06月11日),共计16,16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06月12日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期间的滞纳金(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03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GHHG-FJ-2020031502《电/扶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LED科技工业园办公楼1栋、2栋的两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九个月,服务期限自2019年06月25日起至2020年03月31日结束;维修保养的服务方式为清包;九个月有偿保养金额为7,200.00元;甲方应付维保费的付款周期为九个月,甲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起始日半年内向乙方预付当期的维保费7,200.00元;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原告于2020年06月30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原件于2021年07月14日签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200.00元维保费,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维修电梯,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的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保费,但仅提供了《电/扶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及发票,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00元,由原告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素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媛婷
书 记 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