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4713号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向贵州华夏恒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已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