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隆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顺市隆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淑玉,女,汉族,1963年09月10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被执行人:抚顺市隆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56514-1,住所地辽宁省**改革示范区**路69号35#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市隆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市隆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18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