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沐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沐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455号
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郭国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澈力格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沐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沐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立案。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祥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