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4075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英,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金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公司员工),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大寨村7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楚陈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4075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烊,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英,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金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公司员工),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大寨村7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