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广安市鑫威辰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4966号
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正忠,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广安市鑫威辰商贸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投资人:蒋小东,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洁,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鑫威辰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原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忠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