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2361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波,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金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公司员工),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大寨村7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翔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同出庭人员:陈巧,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广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