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锦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301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锦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西端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2段西面1088(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黄振帮。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子平,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0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楚杰。
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被申请人: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三路28号骏禧园营销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中锦钢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512.94元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185512.94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霖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85512.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47.5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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