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141号
原告: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风光村四方围村道旁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011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建材贸易,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合同的主要约定如下:1、仙石、粤力、**牌袋装水泥含税单价450元每吨,价格如有变动,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2、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现有标准;3、供应方法,被告以书面或电话信息方式提前三天通知原告供货数量;4、结算方式,分批供货分批付款,上月水泥款在本月10日前对数,本月月底前付清上月已供产品100%的货款,未按约定付款,被告需按逾期货款月息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买卖合同订立后,被告采取各种借口,要求原告一直供货,并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直至2020年4月20日止,被告累计共拖欠原告款10549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支付了10000元,2021年2月7日支付了60000元,结果至今仍有3549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水泥买卖合同》、《结算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本金35490元及违约金24541.75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共计60031.75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490元及违约金24541.75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共计60031.7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法人的身份证、原告营业执照;2、水泥购销合同书;3、对账单、调价函、银行回执单。
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双方就水泥价格、质量要求、交货地点、供应方法等进行了约定;2、结算方式:①分批供货分批付款,上月水泥款在本月10号前对数,本月月底前必须付清上月已供产品的100%材料款;②停止供货或工程完工后,被告必须在3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按逾期货款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到被告付清原告全部货款和违约金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并制作了《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水泥对账单》载明“最后一次供货时间2020年4月20日,尚欠105490元”。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1年2月7日向原告偿还货款10000元、60000元。
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起诉。
另查明,2020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05490元-10000元-60000元=35490元,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水泥对账单》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54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中约定“停止供货或工程完工后,被告必须在30天内付清所有货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按逾期货款月息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到被告付清原告全部货款和违约金为止”,双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5月2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付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范围,本院应予以调整,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付,即年利率3.85%×4倍=15.4%。
经核算,①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105490元×15.4%÷365天×57天=2536.96元;②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的违约金:95490元×15.4%÷365天×206天=8299.52元。故截止至2021年2月7日,被告欠付违约金2536.96元+8299.52元=10836.4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款3549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进行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①截止至2021年2月7日欠付违约金10836.48元;②以欠款3549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进行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广东宗泽建工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钟 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