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
被告:广东宗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宗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宗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9元,由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