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1352号
原告:***,男,壮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
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55282。
法定代表人:李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西丰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78号昊然风景小区7号1单元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222055F。
法定代表人:张景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丰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柳霞
书 记 员 巫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