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其他
(2021)京01执异162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4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763号]过程中,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张在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阳光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乔晓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