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9294号
上诉人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北京威斯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法官助理 乔文鑫 法官助理 张好好 书 记 员 陈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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